资产评估准则问卷调查分析报告

为做好制定资产评估准则的基础工作,了解业内人士对资产评估准则有关问题的主要观点,根据中注协领导的安排,中注协专业标准部针对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环境、资产评估准则的职能、资产评估职业规范体系以及正在起草的两个基本准则设计了调查问卷,征询业内人士的意见。本次问卷调查活动得到了中注协培训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大力支持,先后于2002年4月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评估培训班上进行。两个培训班共收回调查问卷224份,其中北京班139份、上海班85份。在调查问卷中,有87名学员除回答了规定的答题之外,还提出了268条书面意见。本次问卷调查的结果不仅对指导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当前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我们对问卷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              调查结果分类分析

根据问卷设计的指导思想,将问题分为五大类进行分析。

(一)资产评估行业基本问题(第1-3题)

本部分旨在了解被调查者对与制定资产评估准则密切相关的外部行业环境的认识。

在回答“你认为目前评估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请在以下原因中选出三个你认为的主要原因)”时,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缺乏统一的评估准则”“ 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三个问题最为突出。选择这三个问题的人数分别占答题总人数的82.06 %、72.20 %和68.61 %,这说明政出多门、缺乏行业统一规范的现象十分严重。这些状况的存在严重干扰了评估从业人员的执业,同时也制约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该题答案也在其他相关问题的答案中多次得到印证。

在回答“你认为资产评估在经济生活中应当发挥什么作用 ?”时,认为公证作用与咨询作用“两者兼而有之”的占68.02 %,而选择具备“公证作用”的占6.31 %,选择“咨询作用”的占25.68 %。这说明多数被调查者反对简单地将资产评估归为公证性服务,但对咨询性与公证性的定位认识仍分歧较大。这一问题涉及到资产评估行业在经济生活中的定位和相关法律责任,长期以来评估从业人员、政府管理部门、监督和司法部门对此认识不一,不仅影响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甚至影响资产评估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值得资产评估行业进一步研究。

在回答你认为有无必要制定一部综合规范评估行为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时,96.36 %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有必要”,这反映了广大评估师对评估法律或法规的迫切要求。本题的调查结果与第一题结果相吻合,再次证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是我国评估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评估行业希望评估法律或法规的起草工作能够尽快起步。

(二)对资产评估准则制定的期望(第4-7题)

本部分旨在了解被调查者对资产评估准则的作用、工作计划及准则体例等问题的认识。

 被调查者普遍(74.66%)希望加紧进行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同时也有24.89%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注重基础研究,待时机成熟再出台”,说明有相当一部分的评估师认为目前制定准则的条件仍不完全具备,希望准则制定工作谨慎,不宜求快。

    多数被调查评估师对评估准则的作用有清醒的认识,在选择“你认为评估准则是否能够解决目前评估实践中的主要问题?”的四个答案“是”、“否”、“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和“说不清”时,81.45 %选择了第三个答案,即认为资产评估准则出台后仅可以解决评估实践中的一部分问题。而认为能够解决目前评估实践中主要问题的、不能解决目前评估实践中主要问题的和“说不清”者,仅分别占12.67 %、3.17 %和2.71 %。说明大多数被调查者对评估准则的作用有清醒的认识,没有对评估准则寄予过高的期望值。本题结果与第一题的结果相互印证,反应了评估实践中存在问题起因的多样性。

    被调查者在准则体例上的认识分歧很大,48.15%的被调查者认为准则中应尽量作出详细规定,而有50.46%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准则中只宜作出原则性规定。这一结果说明不同水平的被调查者对准则体例的认识和期望相差很大,在制定准则以及今后的培训工作中,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这方面的宣传。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应尽快出台,81.17%的被调查者认为基本准则是目前最需制定的准则,说明被调查者普遍认为在制定各项具体准则之前,出台一部综合规范资产评估基本行为的纲领性准则很有必要。此外,排在第二位的是“评估报告和底稿准则”,有152人选取此项,所占比例为68.16%,这说明被调查者认为在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方面目前存在许多问题,急需进行规范,该结果与第24题的结果相一致。

(三)对我国资产评估理论现状的调查(第8-10题)

资产评估理论研究是制定资产评估准则的基础,本部分旨在了解被调查者对评估行业理论现状的看法。

 多数被调查者对我国评估理论研究的现状不满意,在222份答题中只有5.41%的被调查者对我国评估理论研究的状况表示满意,而多达73.87%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满意。这说明我国评估理论研究的任务还很艰巨,也以数据支持了中注协关于评估准则制定背景分析报告中的相关观点,即我国制定评估准则的理论基础很薄弱。

我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务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从西方引进的,原中评协还专门翻译出版了在国际评估界影响较大的《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但调查结果显示我国评估师对国外的资产评估准则了解很少,了解《国际评估准则》者仅占25.12 %;了解USPAP者只有9.77 %;而不了解国外评估准则者高达70.23%。这说明被调查者利用国外资产评估理论和经验提高自身执业水平的能力不足,同时也表明资产评估行业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宣传国外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经验。

    (四)评估准则定位有关问题的调查(第11-13题)

    本部分旨在了解业内人士对准则定位的认识,统一这方面的认识对于制定准则以及今后准则的执行都有重要意义。

    76.02%的被调查者认为资产评估准则在理论和实务上可以适当超前,这一结果与美国评估促进会的指导思想相反。美国评估促进会在制定USPAP的过程中认为,评估准则不应超前于评估实践,而是应当不断地总结实践,不断更新准则,因此美国评估促进会每年都对USPAP进行修订并出版每年的准则版本。本题调查结果也反映了大部分评估师对目前的实务现状普遍不满,支持了目前我国评估实践处于“低层次循环的结论。

在回答“ 你认为评估准则应当为哪些人服务”30.63 %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评估师”66.22 %的被调查者认为评估师与评估结果使用者两者都包括”在服务对象内。这说明随着我国资产评估实践的发展,多数评估师已经认识到评估结果使用者的理解和合理参与也是评估服务中的重要一环。国外经验证明,评估结果使用者可以利用评估准则衡量评估结果的质量,并监督评估师的执业。根据这一结果,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评估报告编制者和使用者的意见。

    在回答“ 你认为评估准则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主体应当包括哪些人员”的问题时,除93.72 %的被调查者认为“”是评估准则规范的主体之外,77.58 %的被调查者认为“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 也是评估准则规范的主体, 64.13 %的被调查者认为“评估行为相关当事人(包括资产占有者)”应包括在评估准则规范的主体之内,而59.64 %的被调查者认为“评估助理人员”也应包括在评估准则规范的主体之内。从上述数据中可以发现,广大评估师希望有一个统一的资产评估行业准则规范。而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希望将评估行为中的其他当事人也包括进来,这反映了在当前缺乏规范评估师和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法律或法规,评估实务中责任不清的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形下,多数评估师希望评估准则不仅能够约束评估师,也能约束相关当事人。这种认识上的错位也间接印证了问卷第一题的的答案,即缺乏统一的评估法律法规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对准则体系和准则具体内容的意见(第14-26题)

    本部分旨在获取业内人士对准则体系设计和准则具体内容的意见。

80.28 %的被调查者对草拟的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体系表示“基本满意” 90.78 %的被调查者对《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草拟稿)》表示基本满意。95.73 %的被调查者对《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草拟稿)》表示基本满意。

    92.86%的被调查者表示对基本准则的定义和定位基本满意,该问题是我们在设计中重点考虑的。由于在国外评估准则中并不存在基本准则的概念,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是在各国中第一次尝试有机地将不动产评估与非不动产评估结合起来,因此基本准则的起草没有可直接参考的国外蓝本。长期以来,由于对基本准则的认识不清以及受审计等相关专业准则体系结构思路的影响,各届人士从不同角度对基本准则提出了不同的期望值,彼此相互矛盾或差距很大,这是导致近年来基本准则制定工作无法推动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认为明确基本准则的定义和定位十分重要,只有统一对基本准则的认识和期望值,才能制定出一部切合实际的基本准则。在相关草案的说明材料中,我们将基本准则定义为评估师在执行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时所应当遵守的共同规范从调查结果看,高达92.86%的评估师认同这一定义,这为我们下一步的基本准则制定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价值类型基本获得认同。价值类型是近年来我们提倡引入的一个新概念,设计这一问题的目的旨在了解业内人士对这一概念的接受程度。根据调查结果,回答这一问题的204名被调查者中有147人认为可以接受,占72.06%,说明经过一年多来协会组织的研究和宣传培训工作,这一概念基本得到认同。但是也有7人表示难以理解,50人表示不太理解,持这两种意见的人数占答题人数的比例合计为27.94%,说明仍需进一步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评估师有义务合理引导客户恰当使用评估结果。设计这一问题是因为当前部分评估结果使用者将评估结果随意用作其他不当用途,或仅将评估结果披露,却不披露相关的假设和限定条件。这些对评估结果的不当使用给资产评估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使评估师带来了潜在风险。这次调查中,有216人回答了这一问题,其中190人认为评估师应引导客户恰当使用评估结果,所占比例为87.96%。

    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潜在第三方的责任应区别对待。有219名被调查者回答了此问题。认为“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应区别对待”的比例分别为10.96%、37.90%和51.14%。半数以上的人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具体情况,合理划分责任。这一结果与第2题(关于咨询性和公证性)的结果相互印证。

在回答你认为评估业务中是否应将货币性流动资产纳入评估范围”时 ,被调查者分歧较大,赞成评估和不赞成评估的各占约一半,分别为52.75 % 和47.25 %。这说明目前我国评估行业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此需要进行进一步探讨。

    在回答“你认为现行的评估报告制度是否需要改革”的问题时,被调查者中85.51 %的人选取了“需要”。这一结果说明大多数被调查者对现行报告制度不满意。根据被调查者在调查问卷中所附的建议,对现行报告制度的不满意主要集中在评估报告过于繁琐和重复。在回答“你认为在目前评估实践中有无必要提倡根据评估业务的性质和客户的需要出具完整评估报告或简明评估报告”时,89.86 %的被调查者认为“ 有必要 ”。目前的评估报告格式比较单一,允许采用不同形式的资产评估报告将是评估报告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调查结果的总体分析

样本合理性是保证统计分析结果有效的重要前提。为检验本次调查结果的合理性和代表性,我们对两地调查结果作了对比,发现两地被调查者对同一问题的答案选择取向基本一致。例如,在回答评估准则体例应当尽量详细,还是只宜进行原则性规定这一分歧很大的问题时,上海班的调查结果中选取“尽量详细”“只宜进行原则性规定”“不清楚”的比例分别为48.78 %、50 % 和1.22 %;北京班的这一比例分别为47.76 %、50.75 % 和1.49 %。两班学员对其他问题的答案选择也大体一致,说明此次调查选取的样本基本合理,问卷结果具有较高的代表性。

此次调查结果也有其局限性。两个培训班的被调查者大多来自评估执业机构,基本上都是实务界人士,而且大多是各评估机构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因此,此次调查结果主要反映了评估实务界的意见,并不能代表理论界、相关政府部门和评估结果使用者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