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立公立医院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2013-05-13 02:13
为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监督作用,近日,湖北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公立医院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度起,对全省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执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该通知明确了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使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范围和方式、审计经费来源及相关要求。全省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必须交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各医院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办理医院等级评审申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银行贷款申请、对外合作申请时,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通知指出,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是经湖北省财政厅批准成立、处于正常执业状态、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且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有能力承担相对应的审计工作。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由省财政厅每年向省卫生厅提供,由省卫生厅上网公布。各公立医院应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符合选聘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将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本级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医院不得连续3年聘请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通知强调,参与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规定和职业道德,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违规执业、通同作弊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级公立医院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湖北注协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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