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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7-01-22 12:05

(2006年7月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内部治理委员会)。

第二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内部治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

(二)对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的起草、制定等提供咨询建议;

(三)审议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起草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拟订稿;

(四)为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实施提供咨询建议。

第四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由行业代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界和理论界的代表组成。

第五条 担任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在会计、审计、公司治理或其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设顾问一名,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

第八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内部治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内部治理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内部治理委员会会议;

(三)内部治理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四)内部治理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内部治理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二条 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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