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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01-15 10:3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和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过程中涉及专业问题的研究和指导,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二)对相关业务规范的起草、制定等提供咨询建议;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专业技术援助;

(四)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就相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第四条  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破产清算事务所代表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界和法律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担任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和法规;

(二)在会计、审计、破产清算或其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  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会议;

(三)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四)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条  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继续符合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二条  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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