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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工作规则
及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2009-10-30 09:57

 

会协[2009]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工作规则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提高会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

第二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职业道德守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草案,批准发布职业道德守则;

(二)指导职业道德守则的实施,并对职业道德守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

(三)跟踪研究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最新变化,实现和保持职业道德守则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动态趋同;

(四)推动职业道德守则的宣传和教育,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公众对职业道德守则的支持与认同。

第四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25名委员组成,其中政府相关部门9名,证券业界1名,注册会计师6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1名,企业界1名,会计、审计学者6名,法律专家1名。

第五条  担任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会计、审计、法律或其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六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会议;

(三)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工作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四)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至少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继续符合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附件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王 

副主任委员:陈毓圭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马国华 王立彦   王树燕 叶陈刚 许大华 刘光忠

刘贵彬 刘慧清 孙宝厚 孙树明   吴晓根 陈汉文

郑卫军 郑启华 郜进兴 夏冬林   梁国基  

谢志华 彭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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