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报》:两部门发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强审计证据有效性
2021-01-14 11:07
来源:中国会计报 2020-09-11
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核心程序之一。银行回函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识别财务报表错误与舞弊行为,至关重要。
财政部、银保监会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下称“12号文”)。同时,两部门办公厅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下称《指引》),对有关具体事项予以释义和说明。两项制度文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称“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关乎资本市场信息质量和金融风险防范,能够有效提升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对此,财政部领导十分重视,将推动解决银行函证不实问题列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专项方案的一项重点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统一部署,中注协于2019年成立专门工作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就修订两部门201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3号,下称“13号文”)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修订完善建议。
5方面强化函证相关工作
记者了解到,12号文与《指引》以提高审计质量、有效防范风险为基本原则,以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增强审计证据的有效性为落脚点,致力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12号文就银行函证的重要性、回函工作管理、回函服务质效、回函集中处理和数字化以及对回函工作的监管管理和行业自律做出全面描述与规范,并制定配套的指引细则。
与13号文相比,12号文和《指引》主要就5方面进行强化。
一是对各银行建立银行函证集中处理机制提出明确时间表。12号文明确要求银行于2023年1月1日前实现银行函证回函的集中处理,并进一步要求银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函证回函工作。
“这些要求可以有效避免由于回函分散在各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而可能出现的银行个别客户经理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给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回函信息的风险。”中注协有关负责人表示。
二是更新标准银行询证函格式并明确要求银行函证回函应当覆盖资金池等金融创新业务信息。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尤其是资金池业务的开展,12号文明确要求银行应当在回函中提供与资金池等创新业务相关的回函信息。
同时,《指引》重新梳理注册会计师的函证需求,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作出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增加了资金池账户信息的函证项目,并在附件中提供资金池函证业务的案例,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和银行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三是提供明确具体的银行询证函及回函填写说明。《指引》针对标准询证函格式中的每个项目都提供填写说明,用于解释这些项目的含义和取数口径,帮助银行更好地理解注册会计师的函证需求,从而提供更加相关的回函信息。
四是进一步细化银行和注册会计师在办理银行函证及回函过程中的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例如,《指引》明确要求银行公布函证受理要求、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和收费标准,并规定了银行在规范回函用章管理、加强回函复核控制、做好回函操作记录保管工作中的具体要求。
再如,当在回函工作中遇到各种问题时,银行要主动与注册会计师沟通,不能搁置或简单退回等。
“这些细化规定有利于提高12号文和《指引》的可操作性。”中注协有关负责人表示。
五是加强监管管理和行业自律。为了有效应对近几年出现的银行在回函过程中涉嫌配合上市公司造假的问题,12号文要求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的银行函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回函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银行在回函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注册会计师和银行在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12号文还要求中注协与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法充分履行行业自律职责,定期组织研究、拟订操作指引,引导银行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回应行业的问题与意见;研究推动函证数字化建设工作等。
夯实会计信息质量 防范金融风险
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银行函证是审计工作的重要抓手,是识别财务报表错误和舞弊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资本市场中涉嫌财务造假的公司大多涉及货币资金问题,如“康得新”“金亚科技”“九好集团”“富贵鸟”“康华农业”等。
全国人大代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胡少先认为,回函在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容易出现由于银行个别客户经理诚信意识不强,未能保持足够职业谨慎,与被审计单位相勾结,给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回函信息,造成银行面临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因此,建立银行询证函回函集中处理机制势在必行。”胡少先表示。
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银行函证一直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中的一大痛点,存在部分回函信息不可靠、不完整、不及时等问题。同时,原有格式中函证的内容单一,不能涵盖金融业务创新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函证的内容。
“这些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两方面。一是大部分银行仍未实现回函的集中处理,回函分散在各营业网点办理的弊端依然存在;二是近年来少数被审计单位利用资金池账户对银行账户显示余额做出‘安排’,误导注册会计师。”中注协有关负责人说。
而12号文和《指引》的印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进而夯实资本市场上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繁荣、稳定;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控制,防范其自身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从这个意义上说,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是注册会计师和银行应共同履行的一项社会责任。”中注协有关负责人表示。
另据了解,12号文明确由中注协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共同研究制定操作指引、引导行业间沟通交流、推动函证数字化建设。为落实12号文有关政策,今年以来,随着区块链等技术的逐步发展和成熟,两家协会已经携手推动第三方电子函证金融服务平台的建设,目前已完成多项重点工作。
“事实上,当前建立统一电子银行函证基础设施正当时。”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朱建弟分析,在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推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工作中,银行函证业务是金融服务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组成部分。
本报记者 刘安天 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