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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推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管理制度

2012-03-12 03:23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自201231月起,云南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和省外会计师事务所为云南省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包括设立验资报告和变更验资报告),应当使用电子防伪码;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使用者应当将未附有电子防伪码的鉴证业务报告视为无效报告。《暂行办法》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电子防伪码的,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注协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或惩戒,云南省注协在年度团体会员年检时不予通过。《暂行办法》要求云南省注协在其网站建立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供鉴证业务报告使用者、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各方查询鉴证业务报告真伪使用,并授权云南省注协制定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具体使用办法。

    云南省注协根据云南省财政厅的授权,拟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使用办法》,该办法已经协会四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231日起,与《暂行办法》同时施行。《使用办法》具体明确了省内外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云南省注协网站获取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电子防伪码的操作方法,以及报告使用者查询、识别报告真伪的途径。为配合执行云南省新审计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使用办法》特别规定: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中填报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或验资业务约定书约定收费低于《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即约定收费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的,系统自动屏蔽防伪码,自动提请会计师事务所向云南省注协提交书面材料,说明该项业务约定收费低于《收费标准》的原因。云南省注协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说明后,若认为说明趋向合理,手工从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给予会计师事务所防伪码,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自出具该业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相关工作底稿提交云南注协检查其执业质量;若认为说明趋向不合理,不给予事务所防伪码。目前,云南省注协已经在改造升级其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圆满完成了鉴证业务报告电子防伪码登记查询系统的设计和试运行工作,完全具备正式投入使用的条件。

   《暂行办法》和《使用办法》的推行,不仅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公信力,还将在实现行业收费动态跟踪管理,打击和治理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行业执业环境,促进和谐行业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云南省注协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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