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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2-04-21 15: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我会制定了《202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为做好202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总体安排

中注协和各省级注协按照行业监管全国“一盘棋”的要求,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统筹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各省级注协按工作方案要求,合理安排现场检查、惩戒处理等相关工作。

(一)统一检查计划。各省级注协2022年应检查事务所共计1774家,占20211231日已取得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的20%。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检查数量。各省级注协要按照全国检查计划,以周期性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有机结合,确定2022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执业情况实时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事务所可加大检查频次。

(二)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注协要依法、依章程履行执业质量检查等监管职能,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各级注协要根据方案要求的工作重点,结合日常监管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检查领域;根据时间节点要求,与其他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工作,按时完成检查和处理工作。

(三)统一规范程序。各级注协检查的检查处理工作要参照证券所检查手册和中小所检查手册的规定程序实施检查,加强对检查组技术支持和过程控制,进行全程督导。在充分利用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的成果和日常监管实践基础上,开展“回头看”检查,结合事务所自查报告,帮助事务所查找存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问题的根本原因,帮扶事务所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四)统一惩戒处理。各省级注协要严格检查结果论证,恰当评价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视情节轻重合理运用惩戒措施。要按照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依规确定应予惩戒的类型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移送有关部门调查等处理方案。在形成拟惩戒处理决定后,报中注协备案,说明违规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和拟惩戒措施等。中注协将重点关注各省级注协适用惩戒措施标准的一致性,推动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年度对同一性质的违规行为适用相同的惩戒措施,确保公平公正、统一规范。

(五)统一对外公告。各省级注协惩戒处理程序结束后,及时在中注协网站“省级注协执业质量检查通告”栏目与各省注协网站同时披露执业质量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众全面披露被检查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水平、职业道德相关的各类信息以及典型的处理处罚案例,提高信息透明度,引导市场有效选择事务所,推进信用监管。

各级注协要建立健全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台账,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全面记录采取监管措施和移送措施等惩戒处理情况,以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不正当低价竞争、风险基金计提和执业责任保险投保情况。在开展自律监管工作中,要升级完善自律监管体系,聚焦监管工作重点任务,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完善业务监管工作机制和制度,探索推进监管工作数字化。

二、报送文件资料具体要求

各省级注协开展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检查工作,按以下时间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1.2022731日前,上报本地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和2022年被检查事务所名单。

2. 20221130日前,上报本地区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拟惩戒处理情况汇总表。

3.20221215日前,上报本地区2022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2022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和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检查结果汇总表。检查工作总结应对事务所自接受上一次检查后的整改或改进情况进行总结并单独列示。

4.2023228日前,将检查和惩戒处理的相关信息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各省级注协可参照我会与财政部监督评价局制定的《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010号),开展联合检查。对于联合检查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联系人:中注协业务监管部 郭超

电话:(01088250176

传真:(01088250055

邮箱:charles@cicpa.org.cn

 

附件:202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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