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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修订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17期)

2011-07-27 04:05

 

中注协今天发布了2011年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动态(第17期),通报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修订出台的情况,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五代会”和行业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要求,更好服务国家建设和企业“走出去”战略,推动行业跨越式发展,在财政部的支持和指导下,中注协认真总结7年监管工作和诚信建设经验,充分借鉴国际有益实践,近日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根据改革方案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以下简称《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做出修订,一并发布实施。

一、《检查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制度》共修改32条,其中,增加了7条,删除了1条,对10条规定的内容做出修订,对14条文字表述做出修订。修订后的《检查制度》共50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增加并强调了系统风险检查的要求。总则第三条明确,执业质量检查应当遵循风险导向的理念,对事务所的系统风险进行检查。系统风险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并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

二是增加了执业质量检查目的的内容。《检查制度》更加突出了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行业检查目的,强调惩戒是手段,促进事务所防范系统风险,加强行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才是最终目的。

三是增加了分类分级监管内容。按照证券资格事务所、非证券资格事务所两类,实施差别化监管。此外,中注协每年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实施抽查。各级注协可以根据事务所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同一类事务所进行分级监管,不同级次事务所采取不同的检查方式、检查频率、检查内容等,把监管资源集中到社会影响面大、风险高、执业质量较差的事务所上去,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能。

四是增加了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设立执业质量检查专家咨询组,在执业质量检查过程中,全程发挥行业专家作用,为执业质量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论证、惩戒过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援助,提高行业监管的质量和水平,突出体现行业检查的专家特点。

五是增加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的内容。各级协会向社会公告每年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事务所数量、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处理结果等总体情况,提高行业检查的透明度、公信力和威慑力。

二、《惩戒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惩戒办法》共修改29条,其中,增加1条,删除3条,对10条规定的内容做出修订,对15条的文字表述做出修订。修订后的《惩戒办法》共37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增加了惩戒的适用范围。对于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以外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比如《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的,也列入惩戒范围,给予相应的惩戒。

二是对违反职业道德守则应予惩戒情形作了必要修订。根据新发布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对违反职业道德守则应予惩戒的情形,进行了必要的修订。

三是对惩戒种类的表述做出调整。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种类,由“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修改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拒绝或阻挠检查的情形处理。有阻挠或拒绝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给予公开谴责。

五是增加了惩戒决定和申诉审议决定的送达方式。惩戒决定和申诉审议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

六是明确了惩戒决定生效日期。修订后的《惩戒办法》规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改变原惩戒决定的,惩戒决定自申诉审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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