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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大会

杨纪琬会长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大会闭幕式上的讲话

2009-01-15 03:59

 (1988年11月1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大会,经过四天紧张而热烈的活动,完成了预定的议程,今天就要圆满结束了。现在我对这次会议作一个简要的小结。

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来自全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到91人,缺席4人,实到87人,其中,注册会计师56人,财政部和各省、区、市财政厅()负责会计工作的同志28人,财经院校教授、副教授3人。

财政部领导对这次会议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极大关怀。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同志亲临大会并作了重要讲话;迟海滨、项怀诚副部长,田一农、陈如龙特聘顾问和傅之、李延龄部长助理出席了开幕式;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原财政部副部长李朋同志专程到会祝贺,李、田两位老领导都作了重要讲话;财政部特聘顾问,中国会计学会会长谢明同志参加了会议的全过程,并对各项议程及时给予了宝贵的指导。今天,刘仲藜副部长、李朋同志、陈如龙特聘顾问、魏克发司长又亲临参加闭幕式,刘副部长并就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问题作了重要指示。部领导的亲切关怀和热情支持,使全体与会同志受到极大的振奋和鼓舞,更加增强了我们把注册会计师协会办好,把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信心和力量。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表示对各位部领导的衷心感谢。

按照大会议程安排,这次会议共办了四件事:第一,在充分讨论和修改的基础上,原则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草案)》;第二,一致通过了各地推荐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一届理事名单和名誉会长、顾问人选,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研究了协会近期工作计划,无记名投标选举产生了协会领导机构;第三,研究、讨论了注册会计师查帐规则和收费办法;第四,通过大会交流和分组讨论,许多同志介绍了各地的有益经验,同时也提出了当前各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立,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全国注册会计师的共同愿望,意义重大,十分必要。

下面,我将这次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概括地说明一些情况和意见:

一、关于协会章程问题

提交大会审议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草案)》,是协会筹备组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经过多次开会讨论、修改而拟定的。在会议上,代表们对《章程(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讨论,提出了不少好意见。大会对代表们的意见都进行了分析研究,最后决定对原章程(草案)作以下三点重要修改:

1.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财政部的关系问题上,原章程(草案)第二条表述为:协会受财政部“指导”,原意是在章程上表现民间色彩浓一点,经部分与会代表的提议,现改为:协会受财政部“领导”;并在第十二条中增写了“主管的财政机关得提名管理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理事会成员”。这样,进一步明确了协会的性质,它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团体,但受财政部的领导和管理。

2.关于组建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与会代表极为关注的问题,也是各位代表回去以后要着手进行的工作。我们希望凡符合条件的省、区、市能够尽快把地方协会组建起来。原章程(草案)中对地区协会与财政部门的关系表述得不够清楚,因此,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在《章程(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了地区协会的组织和章程要“报经当地财政厅()批准”的内容,并在《章程(草案)说明》中明确表述:“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受当地财政厅()领导”,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导。这样,地区协会与全国协会在性质上取得了一致,我们希望地区协会也都能成为当地财政厅()领导下的一个独立事业单位,以有利于协会办事机构的设立和各项工作的开展。

关于地区协会问题,根据会上一些代表的发言,还有以下三点应予说明;

第一,各地财政厅()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管理职责,哪些要授权或委托给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可由各地财政厅()研究决定。对于协会接受财政厅()办理的事项,如注册登记、批准会计师事务所等,协会也只是具体承办,最终要经过财政厅()批准签发。全国协会也是这样办的。

第二,地区协会只设到省一级,不再往下延伸。主要原因是《注册会计师条例》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关,在全国为财政部,在各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会计法》中也有类似规定,所以地区协会的设立也必须与《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条例》中关于管理机关的规定相一致。

第三,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地区会计学会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社会团体,前者是行业公会,后者是学术性的组织。因此,两会不能合并。财政部规定:会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只是两会的办事机构实行联合办公,并不是两会合二为一,实行联合办公主要出于尽可能精简人员,减少办事机构的考虑。各地区情况不同,不一定要照套我们的做法。

3、关于吸收港澳知名会计人士为协会名誉会员问题,基本原则不变。但为了避免造成工作被动,在章程条文中不列入这一内容,只在《章程说明》中加以说明,由协会理事会掌握处理。同时,由于名誉会员是聘请的,与一般个人会员不同,如果写入章程,也可能把两类性质不同的会员混淆起来。

对章程(草案)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进行了修改外,许多代表还提出了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见,例如,第五条“协会的具体职责”,原章程(草案)列了1l条,根据代表的意见,内容相近的加以合并,归并为8条。其他文字上修改的地方还有不少。

现在,经过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已获得本次大会的原则通过。会后,这个《章程(草案)》要报请财政部批准,批准后再正式公布。

二、关于协会领导成员问题

选举产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领导成员,是这次会议的另一项重要议程。在领导机构的设置和人选问题上,代表们进行了严肃认真的审议。意见集中在常务理事的名额和人选上。按照协会筹备组提出的方案,协会常务理事按“三三制”原则设置9人,即北京、上海、广东各推荐一人,中央各部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共推荐三人,财政部推荐三人(这三人准备担任协会的领导工作)。对这一方案,一部分代表提出:地方的少了,内地的少了。还有些代表提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业务种类和工作情况与沿海地区有较大差别,应当增加一些能代表内地情况和意见的常务理事。

经协商研究后,大会接受了上述意见,确定将常务理事的名额由9人扩大为12人,使每个大区都能有一名常务理事。这样除华北、华东、中南三个大区已有的常务理事外,再在东北、西北、西南三个大区的理事中产生三位常务理事。增加内地常务理事,对研究问题可以全面一些,由于这些常务理事的具体人选还需经过同有关省、区进行充分的协商后进行推荐,在这次会议上来不及选举产生,所以,对这三个大区的常务理事的具体人选,将在明年召开理事会时选举产生。

昨天,大会一致通过了各地推荐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一届理事名单,一致同意聘请财政部特聘顾问、中国会计学会会长谢明同志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长,聘请李文杰、娄尔行、顾福佑三位会计界的老专家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顾问。第一届理事会选举通过了(按姓氏笔划为序)杨纪琬、李希文、张泽元、张德明、季树农、顾树桢、徐政、高学增、黄炳均九人为常务理事:选举杨纪琬为会长,顾树桢为副会长,张德明为秘书长,李希文为副秘书长。

全国的注册会计师对我们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寄托着厚望,对第一届理事会的领导成员更是赋予了重任。我们一定要尽职尽责,开拓进取,努力把协会的各项工作做好。

三、关于协会近期工作问题

代表们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近期工作计划的意见”中提出的七项近期工作任务,一致表示赞同。其中,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希望尽早举行;对于组织经验交流工作,认为十分需要。这里,我再就其中的一些问题作些说明。

1.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问题。初步设想是统一试题,分区同时考试。一个省、区、市可以设几个考场;考试内容拟分设四门:会计学、企业财务学、审计学、经济法(以国内外税法为主);在考试前要印发考试复习大纲;考试时间拟在明年78月间。有的代表希望考试时间能更早一些,由于这是第一次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我们还缺乏经验,需要做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例如要组织考试委员会等,都需要花费时间。同时,印发考试复习大纲后,也应当给准备报考的人员留出一定的复习时间。因此,明年78月进行考试,已是一个较紧的时间表。这次大会以后,协会办事机构一经建立,就要着手做这方面的工作。

2.关于经验交流活动。许多代表希望协会能经常组织一些经验交流会,以给每个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机会。由于经验交流会人数规模不宜太大,如果组织有全国二百多家会计师事务所都参加的会议,从交通、接待,以至有关的组织和筹备工作等,都有很多困难。因此,今后的经验交流会,主要采取分片组织的办法,既可以是邻近几省、区结合,也可以是沿海与内地的几个省、区交叉结合。哪些省、区市愿意作东道主的欢迎提出来。除了开会外,还可以利用其他有效方式进行交流。协会计划于明年创办一个内部会刊,初步定名为《注册会计师通讯》,也是交流经验、沟通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希望同志们回去后,能向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向“会刊”提供稿源,介绍经验,反映情况,分析问题,交流信息,以及介绍各地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具体规定等。

3.关于协会办事机构。这次会议之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暂设财政部内,待办事机构正式建立并确定会址后,将通知大家。

四、关于查账规则和收费办法

拟订各项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和制度,是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对于提交这次会议的《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和《注册会计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两个讨论稿,代表们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由于时间较紧,对代表们的意见还没有作深入的分析研究。我们将继续通过各种形式、渠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再作进一步修改。

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事务所关系问题

在分组讨论中,许多代表提出了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其中比较普遍和突出的问题,就是一些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事务所之问的关系不够明确、不够协调,相互的职责范围混淆不清。这个问题,在我国重建审计制度以后,就逐渐暴露出来,近两年来,在一些地区这个问题比较突出。从道理上讲,注册会计师制度与政府审计职能并不存在矛盾,注册会计师与政府审计人员之间的业务性质、职责范围等是可以明确的。但如,审计事务所不属于政府审计性质而且又实行有偿服务,那么,它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就可能混淆不清。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法规体系尚处在不断健全中,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的时间还不长,所以出现一些矛盾是难免的。

这个问题,我们曾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沟通,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和领导作了汇报和反映。目前,《审计条例》已经国务院原则通过,待《审计条例》发布之后,如还有需要进行协调的地方,我们将作进一步的努力。关于这个问题,同志们可以参考广东省财政厅的做法:①审计事务所不由财政厅管理,但不办“三资企业”业务;②审计局不能批准审计会计师事务所;③审计部门办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厅批准和管理。

另一方面,也希望同志们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制度在西方商品经济发达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是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从不协调到逐步协调起来的。我国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刚刚八年时间,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是不奇怪的。有些问题的解决和关系的理顺,还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应当充分相信,注册会计师制度将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完善,一些不符合商品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现象,迟早会得到纠正。

六、关于交纳会赞问题

在讨论中,大家对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没提出什么不同意见。对于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少数同志提出希望再明确些。对此,作以下四点说明:

1.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是按照各会计师事务所年业务收入总额的1%计算,这个业务收入总额是扣除事务所各项成本费用前的毛收入总额,并应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下属各分所、分部的业务收入数。对于分所与总所之间实行收入分成的,分成部分的收入额只在分所或总所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2.对于地区协会的会费标准,由地区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会事自行研究确定。

3.全国协会的会费从1989年起计交,按1988年业务收总额的1%计算,在19893月底以前交纳。1990年的会费,届时将按1989年的业务收总额计算,以此类推。

4.个别单位希望降低会费率,我们在会后再进行研究,另行发文通知。

同志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王部长、谢顾问在讲话中,都对协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殷切的期望,王部长要求我们把协会办成“财政部履行管理职责的参谋和助手”,“把全国的注册会计师紧密地团结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把管理监督与支持帮助、工作指导与提供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成为能获得注册会计师信赖的职业团体”。谢顾问也对协会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民主办会”、“认真培育敬业道德”、“重视提高业务技术”三点希望。刚才刘副部长的讲话,又提出三点非常重要的建议。部领导的讲话,指明了协会今后工作的方向。希望同志们广泛宣传,认真学习,坚决贯彻。

对于这次会议的情况希望同志们回去以后,要向财政厅()汇报,向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注册会计师传达。各地还有什么新的意见或建议,也希望尽快反馈给我们,以利于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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