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注册会计师考试>考试制度改革

新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发布实施

2009-03-26 06:47

 

财政部23日发布第55号令,宣布修订后的新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宣布2001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废止。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版《办法》,从今年起,注册会计师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在原先考试制度5个科目的基础上,《办法》对考试科目也做了调整,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中注协日前发布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指出,两个阶段中,专业阶段考试主要是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综合阶段考试则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态度与职业道德,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办法》还调整了成绩的有效期。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办法》还对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密级、保密期限做出规定。

根据《办法》,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同时,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或者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均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此外,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办法》还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此外,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参加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网站管理:中注协党委办公室(综合部)技术支持:中注协信息技术部电子邮箱:webmaster@cicpa.org.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邮编:100039电话:010-88250000
版权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京ICP备05032222-1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