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行业发展研究资料(No.2003-5)
2003-11-27 09:44
2003年5月,中国彩电企业继被欧盟实施封锁后,又一次面对美国提起的反倾销申诉,涉案金额创下了我国产品被控倾销的最高值。这是对我国彩电业的一次严峻考验,引起了社会各界和企业的高度重视。 会计信息在反倾销提起、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占有关键地位。为企业提供应诉反倾销会计咨询和会计举证服务,帮助本国企业向我国反倾销部门提起反倾销申诉,并在反倾销会计争议的鉴定等方面发挥作用,已是我国会计工作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新的挑战。
前 言
2003年5月,美国企业对中国的彩电提起反倾销申诉,涉案金额创下我国产品被控倾销的最高值,是继欧盟对中国彩电企业实施封锁之后,中国彩电业经历的又一次严峻考验。此次彩电反倾销案件引起了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我国企业反倾销现状的关注,也对会计工作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出了挑战和机遇。 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公司要有一套清楚的财务纪录,按照国际会计标准进行审计,并且适用于所有的目的。”由此可见,会计在反倾销提起、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应诉中,有着十分重要和关键的作用。国内会计工作和注册会计师如何为国内企业提供应诉反倾销会计咨询和会计举证服务,提出有利的替代国主张,帮助本国企业向我国反倾销部门提起反倾销申诉,指导国内企业规避反倾销,并在反倾销会计争议的鉴定等方面提出了挑战。 本报告就上述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一是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应进一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同时加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比较研究;二是提高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的规范化水平,企业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保证成本核算和会计资料的规范化;三是进一步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熟悉国际会计准则,并能够按照有关国际组织的要求,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标准对企业的会计账簿进行审计,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2003年5月2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和两家工会组织就产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彩电向美国商务部(DOC)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反倾销申诉。2003年6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初裁,认定中国对美的彩电出口对美国本土彩电业已造成“实质性侵害”。按照美国法律程序,美国商务部通常会选择三至四家有代表性的彩电企业进行调查,并于10月9日之前对倾销幅度进行初步裁决,12月23日将对倾销幅度作最终裁决。2004年2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对倾销侵害进行最终裁决,美国商务部将随之征收时限长达5年的高额反倾销税。这是迄今为止我国产品所遭遇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反倾销案。据海关统计,我国此次反倾销涉案产品对美出口金额为4.86亿美元,此项金额接近于其他国家立案涉案金额的总和。此次彩电反倾销案件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我国企业反倾销现状的关注,并进一步引伸出对会计在反倾销中的作用的思考。 一、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dumping)是指低价抛售商品,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此处特指国际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带来损害。对于倾销的法律界定,最权威的当属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其第六条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引入另一国的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方领土内一个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个国内产业的新建,则倾销应予以谴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也做了类似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由此可见,法律界定的倾销概念由三个要件构成:(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2)这种倾销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低价销售行为,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成为反倾销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导致反倾销调查的三个要件。 从倾销的定义可以看出,倾销与倾销幅度的确定取决于两个因素: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出口价格。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是计算征收反倾销税税率的基本依据。正常价值是指某一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正常贸易条件下供消费时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或不能得到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则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出口价格是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某一产品的价格,即出口经营者将产品出售给进口经营者的价格。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政府在失去惯用的关税和非关税保护措施的同时,都在致力于寻求WTO框架内的保护伞。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采取的、也是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尽管反倾销措施的初衷是对破坏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国家和地区予以惩戒,迫使其走上规范的国际贸易自由化轨道,但对于发起国的对等产业而言,反倾销措施却是实实在在的贸易保护,它所带来的益处在短期内要比降低成本和加快技术创新来得更直接、更容易。因此,反倾销措施在当前形势下已经演变成为“合法的”贸易保护主义的代名词。据统计,从1949年到2000年,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达4000多件,其中大约三分之一以上的案件发生在90年代,并以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欧盟最为普遍。至1998年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已经采取并仍在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达1000项之多,1999年和2000年这一数量又有大幅增加。全球遭致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已经超过4000个品种,涉及贸易金额达千亿美元以上。 二、国内外反倾销立法情况 在国际贸易中,人们认识到倾销问题并因此立法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1948年1月1日生效的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是一个最初的有关反倾销(anti-dumping)的国际规则,主要内容是:一缔约方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另一缔约方在该国倾销的商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同时对倾销的概念、构成倾销的条件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该规定奠定了现代反倾销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奠定了国际反倾销法律规范的基础。缺点是过于原则,无法有效约束各国对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在后来的肯尼迪、东京、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第6条进行了多次重大修改,最终于1994年达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该协议全称为《关于实施一九九四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截至2001年10月26日,有97个成员向WTO反倾销委员会通报了其国内反倾销立法的情况,还有32个成员没有制定反倾销法律。 我国关于反倾销的立法最早开始于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在第五章“对外贸易秩序”中对反倾销措施有所表述,但比较概括,仅是原则性规定。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调整和规范倾销和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行为的行政法规。2002年1月1日,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开始施行。 三、我国企业遭受倾销和反倾销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指控以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制裁最多的国家,每年涉案金额都在十亿美元以上,目前世界各国已经有500多项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涉案产品总额超过数百亿美元。近两年呈增长趋势,每年都在30起以上,多时可达40-50起。不仅美欧的一些发达国家频繁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调查,就连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智利、秘鲁、尼日利亚、委内瑞拉、印度、韩国等也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诉讼,涉案产品包括五矿、化工、轻纺、机电、医保等4500多种。同时,国内一些幼稚行业又遭受国外企业大量倾销行为的损害,每年给中国企业带来150亿元以上的损失,但自1997年12月第一起新闻纸反倾销案开始,我国针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案件立案仅25起。 我国企业频繁遭受反倾销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的一个重要概念。欧盟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都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对一个经济基本上由国家控制的国家,由于不能推定其国内市场销售价完全是由自由竞争的市场力量决定的,所以应当采取不同于计算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的方法来计算这些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而应当采用替代价格。这些国家一般规定应当尽量以一个第三国(替代国,surrogate country)市场价格作为替代价格,这个第三国的经济应当不是由国家控制的,而且其发展水平大体与涉案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处于同一阶段。 世界贸易组织绝大部分成员是市场经济国家,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也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则。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在参与世界范围的贸易中,在国外对华反倾销中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简称NMC),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虽然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反倾销胜诉的唯一因素,但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事实上,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所的《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简本)》将市场经济的标准概括为五项,即政府行为规范化、经济主体自由化、生产要素市场化、贸易环境公平化和金融参数合理化,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中国市场经济程度的总评分为2.51分,如果折算为百分比,近似为69%,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程度超过了市场经济临界水平(60%),但与欧美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1998年4月7日,欧盟通过决议,将中国从其反倾销政策中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除去,给予中国介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之间的“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即中国企业必须经过申请并在审查认可后,才能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并为中国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指控时申请市场经济地位设定了五条标准,为企业申请分别裁决设定了八条标准。自1998年7月1日该规则生效以来,在欧盟对中国企业提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共有27家中国企业提出市场经济待遇的请求,只有3家企业最终得到该待遇,基本上是独资企业和欧美合资企业。 由于未能获得应有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调查中中国长期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长期处于被动地位,中国企业的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不能作为公平价值,从而否定了中国涉诉企业成本资料的公允性,取而代之的是替代国有关产品的成本资料和价格,无法反映中国产品的销售现实,具有极大的不公平性。 (二)关于替代国的选择 反倾销案件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所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实施相应的征税措施。由于在选择替代国和确定替代国价格上的随意性,某些国家往往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按照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从而无法真实反映出口国的经济现实,造成误判。例如,美国在指控中国企业倾销的诉讼中,曾选择法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作为中国的替代国,无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事实,存在明显的贸易歧视。 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许多国家仍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必须要用“替代国”的办法来确定倾销或损害。我方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并迅速考察该替代国有关企业的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在替代国价格的确定上争取主动。 (三)企业反倾销意识不强,反倾销应诉不力 国内企业对待倾销和反倾销问题很不适应,企业不知道利用WTO以及中外反倾销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国企业面对国外反倾销案的应诉率一直不高,胜诉率也非常低。在应对国外反倾销方面,我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反倾销应诉率低,在已经发生的500多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二是胜诉率低,虽然近年来我国企业应诉率提高到了70%左右,但胜诉率长期徘徊在30%左右。这两个问题的存在与我国缺少注册会计师提供出口产品反倾销会计服务业务有直接的关系。我国的企业不懂得反倾销会计及其如何运作,主观上想预防反倾销的产生,但不知道怎样预防;想积极应诉,却不知道怎么进行会计举证。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对国外产品在中国的倾销行为往往表现的麻木不仁,很多企业认为反倾销是政府的事情,与本企业无关。目前我国立案的反倾销案件仅20多起,而国外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却高达500多起,由此可见一斑。 四、会计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在反倾销提起、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应诉中,有很多事项涉及会计的专业问题,需要从会计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认定。反倾销需要会计参与,需要会计准备或提供会计资料,进行会计陈述或会计举证,准备会计抗辩等等,这些问题离开会计将寸步难行。从会计学的角度讲,在应诉反倾销中,会计和律师是两个关键要素。以往中国企业要求市场经济地位被西方国家驳回的原因主要包括: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未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国家控制着大多数供应商、没有出口许可证、禁止在国内销售、国家干预制定员工薪酬等。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中国企业自1998年7月1日后,可以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提供充分的证据,要求适用计算自己的正常价值规则,而不是适用替代国规则。其标准之一就是“公司要有一套清楚的财务纪录,可以按照国际财务标准被审计,并且适用于所有的目的。”因此,会计在反倾销中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反倾销应诉 1.提供应诉反倾销的会计咨询和会计举证服务 在当今国际贸易体制下,反倾销是一种符合国际惯例的合法保护手段。然而国内的一些企业对反倾销法知之甚少,不懂得国际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运作程序,例如,应该怎样应诉,需要准备或提供哪些会计资料,如何进行会计陈述或会计举证,怎样进行会计抗辩等问题。由于应诉反倾销本身涉及到专业性和复杂性很强的会计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会计提供反倾销会计咨询服务。 我国反倾销当局对国内企业反倾销申诉是否立案调查以及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是依据反倾销法律和事实进行的。在反倾销调查期间,为保护国外涉诉企业在我国的合法权益,经被诉企业或有关组织委托,会计可以在国内为被诉企业提供反倾销应诉会计举证服务,代理被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外国出口商在我国应诉。 在应诉过程中,会计可以参与以下主要会计举证活动:(1)协助或代为填答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如公司财务会计状况、产品成本核算等问题; (2)就提起申请方的申诉主张及理由进行会计陈述和抗辩,并提供会计证据进行佐证,支持其陈述和抗辩主张;(3)根据调查进展情况,补充和充实会计证据材料,为应诉方进行有效地抗辩。 应诉反倾销的关键是填答调查问卷。大多数国家的调查问卷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反倾销涉诉企业的一般情况;(2)国内市场和第三国市场的销售情况;(3)向申诉国的销售情况;(4)生产要素情况。在反倾销调查问卷中,有很多事项和资料需要会计举证,有些会计处理方法也需要从国际会计准则的角度来进行必要的陈述和抗辩。会计可以帮助被诉企业准备需要提供的会计资料,填答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陈述企业成本核算的可信性、通用性,针对不同国家进行会计抗辩。以美国商务部的调查问卷为例,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包括:(1)公司资本及股本构成,公司财务会计状况,从申诉之日起上一会计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及独立审计报告,零部件出口美国后再组装所占总出口量的比例以及组装前后的产品成本和利润。这些内容是用来确定出口国政府是否通过法律或在事实上对企业的会计事项进行控制,以证明会计资料是否公允和可信。(2)所涉产品在美国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有关出口费用和销售条件的详细情况,以及出口后再加工或再销售费用。(3)涉诉产品生产成本的具体要素及金额,产品包装所用的原材料、使用工艺及所需的其他成本。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美国目前尚未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产品采用替代国价格,因此涉诉企业无需填列国内销售情况的内容。 2.提出有利的替代国主张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不断取得的改革成就,一些国家在选择什么样的国家作为中国的替代国问题上有所松动,采取了一些比较灵活的做法,能够听取涉诉中国企业合理选择替代国的主张。因此,中国企业要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对我方有利的替代国主张。而会计则可以在举证方面与律师配合,通过详实的数据和充分的理由驳倒申诉方在替代国选择上的主张。 市场竞争需要知己知彼,应对反倾销更应该如此。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许多国家仍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用“替代国”的办法来确定倾销或损害。我方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并迅速考察该替代国有关企业的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因此,出口企业应当在平时积累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一旦涉诉就能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选择对我方有利的具体替代国,并通过会计举证及时向申诉国反倾销当局提出。替代国方案的提出,需要举证有关材料和数据,如替代国国内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运输、保险费、销售价格等。为此,有人提出了建立竞争对手会计的建议 ,主要内容包括:(1)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确认。企业首先应明确与自身处于同一产业、生产相似产品、挤占同一市场的主要竞争者,为每个值得关注的竞争对手创建一份信息档案,在财务部门内组建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档案的维护和更新。(2)竞争对手会计信息的搜集。竞争对手会计信息是关于产业竞争者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一般要从应对反倾销的角度来搜集有关信息。(3)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关竞争对手的信息来源渠道包括政府统计公告、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协会资料、行业专家顾问的咨询报告、贸易金融报道、公司公开财务报告、竞争对手广告、产品技术分析、共同的供应商和顾客、竞争对手的前雇员等。信息搜集工作可由本企业的信息机构和财会人员完成,也可雇佣企业外部专职化的管理咨询机构去完成,例如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咨询公司等。 (二)反倾销申诉 我国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产业大都是在“病入膏肓”以后被迫提起反倾销申请,产业受到的损害相当严重。我国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政府过去经常采用的非关税壁垒(配额和许可证)已经大幅度减少,我国已承诺到2005年,进口工业品平均关税税率下降到9%左右,届时国内市场将面临外国产品更加激烈的竞争。会计可以协助国内产业向我国反倾销部门提起反倾销申诉。会计通过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建立有关产业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损害,唤醒企业反倾销意识,辅导企业和产业提高反倾销的能力。一般情况是会计接受要求提起反倾销调查的行业协会或具体企业的委托,出面协调同类产品的主要企业,配合做好反倾销申请提起工作。在这一阶段,会计可完成三项任务:第一是配合律师依据反倾销条例确定同类产品的企业;第二是通过会计举证来证明要求或支持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生产同类产品企业的产量之和达到申请提起资格;第三是初步收集证据,证明倾销成立,充实申诉主张。 (三)反倾销规避 面对国外频繁的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若能事先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出口产品被诉,无疑是一种上策。会计可以利用其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和国外规避反倾销的经验,帮助企业建立并实施反倾销规避会计,预防或防止反倾销调查的发生。反倾销规避会计是在进口国未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前,通过会计运筹战略,对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状况以及我国出口情况等重要参数变化的监测、整理和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实现反倾销会计保护的前置化。反倾销规避会计可以指导国内企业挑选无倾销历史的合营者,为出口企业制定正确的定价战略,适当控制出口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速度和数量,指导出口企业贯彻循序渐进的战略,避免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迅速增长而引发反倾销调查。 (四)反倾销调查中的专家鉴证 1.反倾销会计争议的鉴定 反倾销会计争议的鉴定是指反倾销调查当局就申诉方与应诉方的会计争议以及案件中的专门会计问题,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查、验证并作出鉴定结论。在反倾销调查中,经常遇到有争议的会计处理方法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会计鉴定服务。如1997年2月发生的美国美光公司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控诉中国台湾销美静态随机内存倾销,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台美双方对台湾高科技员工分红制度的认识不同。台湾的半导体厂商每年配发员工高额股票分红作为奖励方式,而美方认为此部分支出属于成本支出,应该列入工资费用,合并计算后认定台湾静态随机内存产品价格低于成本。而台湾厂商认为,股票是经集中交易市场交易,不是固定成本支出项目,不能计入成本。双方在利润分配、成本支出构成方面有不同的认识,这就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权威的会计鉴定 。 2.对被调查人成本会计制度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发表专家意见 根据反倾销法的规定,如果被调查人的成本会计制度符合所在国的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就应当采用其保存的成本会计资料来计算正常价值。在一些国家的反倾销法中,还将被调查人的成本会计制度是否可以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来进行审计作为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标准之一。因此,在被调查人证明自己的成本会计制度完全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可以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的同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就被调查人成本会计制度发表专家意见,就其是否遵守了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可以不可以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提供专家证词。如被调查人生产成本采用何种核算方法,该方法是否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在被调查期内会计政策选择是否保持了一贯性;服务部门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是否客观公允,等等。 3. 对被调查产品成本的归集和分摊是否客观公允以及被调查人生产和成本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专家意见 在反倾销现场核查中,调查机关会就被调查人在调查问卷中回答的某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查证。而调查问卷中成本数据的采集是否具备科学性,与被调查人的生产和成本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在问卷填写完成之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就问卷填写过程中涉及的被调查产品成本的归集和分摊是否客观公允进行调查,并就被调查人生产和成本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专家意见,提供给调查机关。一旦该专家证言被调查机关采信,将有利于调查机关对问卷中所填答数据的有效性形成内心确信。在现场核查中,对被调查人生产和成本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也将有利于调查机关缩短调查时间,简化调查提纲,尽快完成调查。 五、政策建议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我国尚未在有关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而且根据我国入关协议的承诺,有关国家在我国入关后15年内有权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需要我国有关方面同心协力,做出长期不懈的努力。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前,我国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有关国家的政策,争取本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或者能够得到分别裁决,尽可能避免或减轻不必要的损失。而在这过程中,都需要会计充分发挥作用。为此,提出以下初步政策建议: (一)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国际化 世贸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2条规定,反倾销中确定成本时的会计要求是“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1998年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则》修正案明确提出了“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显然,国际上将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作为反倾销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这些方面的会计举证,也是维护我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国际化至关重要,应当进一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同时加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工作,一方面要做到尽量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还要让国际社会了解并承认这一事实。这样才能有助于有关国家在对我国产品进行倾销指控时,能够将我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直接采用我国企业的成本和会计资料,而不是采用替代国的做法。 (二)企业成本核算和会计资料的规范化无论是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过程中,还是在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或分别裁决过程中,都需要有关企业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账簿,保证成本核算和会计资料的规范化,使反倾销调查当局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企业的真实会计资料,从而在反倾销调查中争取有利地位。 (三)审计质量的提高 从1998年开始,欧盟同意给予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机会,条件之一就是要求企业建立一套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审计的账簿,而之所以多数企业未能申请到市场经济待遇,就是企业缺乏经适当审计的账簿,账簿残缺不全,未经审计或未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审计。这就要求我们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熟悉国际会计准则,并能够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标准对企业的会计账簿进行审计,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而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可以进一步提高涉诉企业成本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可信度,促使反倾销调查当局能够采信涉诉企业的有关资料。 (四)高素质反倾销人才的培养由于反倾销申诉、调查、应诉等会计服务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涉及的专业性很强、技术性很高,所以对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也有特殊的要求。无论是企业的会计人员,还是提供相关会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知识和能力 :(1)通晓国际反倾销法律。反倾销业务是涉外诉讼,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反倾销法,要求办理反倾销业务的人员除了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识外,还应该通晓有关反倾销专业法律。(2)掌握国际贸易知识。在承办具体的反倾销业务时,应将反倾销会计举证置于整个国际贸易体制和国际经济贸易的整体中去解读,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和海关估价方法。(3)精通国际法务会计。在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中,调查问卷的填写质量往往是能否胜诉的关键。然而调查问卷的填写会遇到许多法务会计问题,需要聘请专业性强的注册会计师帮助填写问卷。如果填写时未能准确理解反倾销中的法务会计问题,则很可能导致调查机关不采用答卷材料,或采用该答卷材料,但依答卷会计数据计算出的倾销幅度对应诉企业不利。(4)具备必要的外语水平。由于反倾销是一种涉外诉讼,对中国出口产品企业应诉反倾销调查的会计服务,要求以调查方的语言进行。提供反倾销会计服务所代理的或所涉及的当事方或诉讼程序就可能是用外语特别是英语进行的。所以,承办反倾销业务的人员至少应掌握一门外语。 (五)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的建立 反倾销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积极应诉和抗辩则不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在西方国家,反倾销的提起与应诉抗辩有一套健全的会计诉讼支持保护机制。例如,在反倾销提起时,会计能帮助企业收集证据,通过会计举证来进行指控;在应诉反倾销调查时,会计能提供应诉会计资料,进行会计陈述和抗辩;会计还可以参与企业预防被诉反倾销的工作。西方国家通过这种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反倾销诉讼中拥有法律、会计与人才优势。因此,我国在反倾销方面也应当充分发挥会计的作用,建立必要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使广大出口企业能够从容应诉反倾销指控和做好反倾销的预防工作,对国外产品的在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及时提起申诉,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参考资料: 1.《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9月; 2.《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与实务》,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7月; 3.《关于对华反倾销诉讼的思考》,石耀东,《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8月22日。 4.《权威:中国企业要补反倾销课》,张文,《产经网—中国贸易报》,2003年9月12日。 5.《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2003(简本)》,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所,人民网,2003年4月14日。 6.《注册会计师在反倾销中的会计服务》,周友梅,《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年第6期。 7.《注册会计师在反倾销调查中的地位与作用》,颜延,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课题“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支持系统”第一部分,内部资料。 8.《中国彩电业要过“美人”关—看会计在市场经济地位上能否突破》,周友梅,《财会时报》,2003年8月20 日。 9.《解读“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周友梅,《财会时报》,2003年9月3日。 10.《从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诉讼看竞争对手会计》,周友梅,《财会时报》,2003年7月30日。 11.《中国彩电业迎战反倾销需要会计打“前锋”》,周友梅,《财会时报》,2003年7月16日。 12.《应对“反倾销”按会计规则作账》,成琪,《财会时报》,20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