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给力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新型业务
—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年度财务报表今年起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
2011-02-09 08:57
近日,海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对我省有关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通知》(琼财会[ 2010]2841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海南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56号”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
《通知》规定,从2010年度起,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学会、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通知》对实施审计的非营利组织范围、承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条件、审计内容、审计报告的使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非营利组织在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须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通知》强调,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工作前,要认真考虑事务所规模与执业能力,不得承接超出事务所规模与执业能力范围的审计业务;在进行年度报表审计时,要熟悉掌握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及审计重点,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完成审计工作。
2010年初,海南省注协向中注协认领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财政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等三项新业务的拓展任务,并向财政厅领导提出了大力拓展注册会计师新型业务的意见,得到了省财政厅领导的重视、支持和各业务处室的积极配合。一年来,财政厅通过出台有关文件向会计师事务所购买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财政支出专项审计等业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在财政厅的大力支持下,三项新拓展业务的开展势头良好。《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拓展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海南省注协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