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颁布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1-05-16 09:31
为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规范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省注协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得到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的批准,并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重新修订的收费管理办法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所创新:一是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了补充、完善,使收费项目确定更加科学、合理,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二是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计费依据可采取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采用定率累进的计算方法,并允许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20%,使得计费依据更加灵活、科学;三是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基准价的80%;四是强化了对恶性低价竞争的惩处,列举了7种违价情形,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其中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黑龙江省注协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