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会计师事务所新的收费标准
2011-04-25 10:4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浙江省物价局经多次调研和协商,近日由浙江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新的收费标准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二是审计和验资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收取;三是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可按注册资本变更后同档收费标准提高40%执行,但不得另行收取审计费用。
《通知》还规定,计时收费标准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后报省物价局备案。
新收费标准的出台,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浙江省注协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