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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误责风险保障做大做强

2006-11-08 09:47

江苏淮海会计师事务所 刘兆大

 

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业内外客观情况的复杂性,由于社会审计主要是“专业人士向非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服务”的特征,以及人们的认识总是由感性到理性发展的过程性等等,社会公众等报告使用人常出现对注册会计师正确专业意见的误会误解和不当责难。笔者将这种因使用人认识错误而导致的责难和非议称为误责风险。笔者认为,研究和采取措施积极应对这些误责风险,对保护注册会计师不受或少受不应有的伤害,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在规范的轨道上稳定、顺利地做大做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以下笔者仅就常见的误责风险的种类和应对措施谈一点个人的认识。

一、误责风险的常见种类

正确的认识都是相似的,错误的认识则各有各的失误。总结起来,常见的报告使用人对注册会计师的“误责风险”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1、认为注册会计师年度报表审计的主要职责不仅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合法性发表意见,同时还应对被审计单位舞弊或违反法规行为进行专门审查鉴证,审计意见中对会计报表合法性的表述即表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并对未查出的错弊行为承担责任。

2、割裂审计报告与已审会计信息载体的关系,将审计报告文本内容与已审会计报表分离使用,如有的报告使用人只要见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上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讫”印章,即认为注册会计师已认可该会计报表公允反映,会计报表是可信的。

3、没有认识到审计意见表述中的“公允性”、“重大方面”等程度性陈述,认为只要已审会计信息中含有未揭示的错报或漏报等事项,则不论金额大小,对整体反映的影响程度如何,结果是否重要、重大,都认为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为此而非议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4、认识不到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整体性,割裂准则条文之间的内部有机联系,机械和孤立的理解有关程序要求。因此,出现不顾客观条件和实际情况,对注册会计师在某些情形下客观上无法实施的程序,或并无必要一定实施的程序进行机械僵化的要求和非议。

5、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责任范围认识不当,过高得估量和要求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认识能力。认为凡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过的事项,均应无条件得达到“客观真实”。不考虑执业对象的因素、客户提供的资料、执业环境的复杂、执业条件的变化,也不论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是否有过错,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就把注册会计师裹加进去,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6、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区分不清,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全面替代会计责任。存在要求注册会计师代为调账、代为编报、代行会计职责等认识。

7、不认可某些适当类型的业务报告,或者不认可报告中一些按照准则、规则进行的规范性表述。

8、对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生成的专业意见的价值不认可,把注册会计师聚集各种知识、积累职业经验、纷繁复杂的脑力劳动误解为简单劳动。认为审计报告仅是履行程序套用格式的一纸文书,仅供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而无内在实际价值。因此,对注册会计师正常业务收费的适当性、合理性不认可。

二、防范和化解误责风险的几点应对措施

为有效地避免、减轻和消除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意见的误责风险,保障广大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正当权益,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些工作:

(一)、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组织(以下简称行业组织)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1、重视进行日常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各界告知本行业的特点,独立审计的地位、作用等,引导社会公众冷静和恰当地评价和要求注册会计师,使有关方面加强对行业的了解、认识,为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正确理解审计意见奠立必要基础,做到事前防范。

2、建立和启动行业应对机制,当社会上出现误解专业意见等苗头性的问题时,特别是当媒体中出现有关行业的不正确认识时,行业协会应及时予以公告澄清,进行行业维权,以正视听,不可听之任之,以避免以讹传讹,误导社会公众。

3、作为行业组织来讲,也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布问题投诉电话,为存疑者提供沟通咨询的途径,及时将可能产生的误责问题消化或消灭于萌芽状态。

4、组织深化社会审计理论的研究、研讨,进一步推进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理论概念的民族化、明晰化、规范化。

5、加强行业执业质量的综合治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清除那些危害行业整体形象的害群之马,避免社会公众将对这一小部分人的不良看法不恰当地扩展到整个行业,降低对其他注册会计师乃至社会审计行业的评价,为行业发展营造出一方净土。

6、行业组织本身对业内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认识,在检查和处罚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时保持应有的审慎态度,既做到坚决、彻底地处理、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也同时避免不必要的“伤及无辜”。

7、最后,作为行业来讲,很关键的一条,就是要有意识的搜集、整理和向社会公众披露一些因为报告使用上的误解而导致报告使用人诉讼败诉的案例。这样既可以通过生动的实例警醒报告使用人,同时,也能为司法界审理行业案件提供判例参考,有效地维护执业机构和行业人士的正当权益,消除或减轻“唾沫星子淹死人”和“投诉无门冤死人”的现象,避免行业人士承受不白之冤。

(二)、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承接和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等充分沟通,力求使他们对社会审计的情况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避免或弥合可能产生的认识分歧。

2、在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中,尽量采用为报告使用人所喜闻乐见的民族化语言,最大限度得减少“瓜田李下”的容易引起歧义的语词。为规避误解风险,在报告中除了注明“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这样的警示、提示以外,必要时可以增加对有关基本定义、概念等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在个别情况下,可以附加必要的附注、释义等,起到给审计报告附一份“使用说明书”的作用。

3、可以考虑在业务报告上载明咨询方式、途径,如注明咨询联系电话等,以协助报告使用人正确阅读、理解和运用专业意见。

4、报告出具以后,可以考虑进行必要的回访,以获取反馈意见,增加沟通渠道,及时、有效得化解误责风险。

5、当执业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受到不当责难,出现“误责风险”时,要树立信心,冷静处理,抓住时机,积极应对。不可怨天尤人和盲目泄气,避免贻误误责风险的化解时机,导致误责风险的扩大或后期化解成本的增加。

6、在化解误责风险的措施上,除可以由本机构和本人自行应对解决以外,必要时还应当正确寻求帮助,包括咨询、聘请熟悉行业责任情况的律师等法律人士,向协会有关机构申请帮助维权,向有关机构申诉、投诉等。以避免可能带来或扩大不必要损失。

由于人们的知识基础各不相同,认识能力层次参差不齐,因此,与审计风险情况一样,社会公众等报告使用人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意见的“误责风险”理论上也不可能为零,但是,只要我们根据客观现实情况,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就积极改正,不姑息,不迁就;不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就依法维权,依法解脱,不揽责。对遭受“误责风险”的情况有清醒的认识,从上述几个方面尽到了必要努力,即使社会上暂时的存在一些误会、误解,终将被我们的努力逐步消除,执业环境必定会逐渐好转,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事业一定会迎来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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