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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频遭国外技术壁垒的对策

2009-02-02 01:49

来源:《经济纵横》

     摘要: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频遭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损失巨大。深究其因,既与农产品技术壁垒自身的特点有关,更重要的是各国政治利益的经济表达,同时还与我国人民的标准观念、风险责任意识及生产技术水平等因素有关。

  关键词:农产品,出口,技术壁垒

  一、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国外技术壁垒的现状

  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实行农业保护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见表1),据《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7)》,2006年我国有31.4%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技术性贸易措施导致我国全年出口贸易直接损失359.20亿美元及企业新增成本191.55亿美元。从农产品出口的情况来看,由于农产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隐蔽性,出口农产品受到较为严重的限制和约束,损失巨大,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 (见表2),其领域主要集中于加工食品和饮料、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传统农产品领域(见表3)。近两年来,日欧美纷纷加快食品安全立法,抬高进口门槛,技术壁垒有从微观、技术层面向宏观、法律层面发展的趋势,我国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国外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国外技术壁垒的原因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有正效应,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改进技术,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我国环境标准法规的建立与调整;有利于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引导绿色消费潮流;有利于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利益。但它也给我国带来很大的负效应,使我国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品多、损失大。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削弱了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应正确认识技术性贸易壁垒,面对现实,适应挑战,既要承认技术性贸易壁垒现实的合理性,积极改善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使我国出口产品具有更强的竞争力,也要坚决反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过于苛刻的歧视性做法。同时,还要深刻剖析我国农产品出口频遭技术壁桑的诱因。

  (一)农产品技术壁垒自身的特点。农产品技术标准易设置、难跨越,在实施过程中更具隐蔽性。根据WTO有关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及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各国可制定本国的标准和规则,甚至可实施超出国际标准的技术性措施。显然,这给许多国家随意制定农产品技术标准留下了“合理”的空间。而且由于大多数农产品就是食品,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而对农产品设置技术壁垒既能保护生产者的利益,也能获得消费者的支持,这就使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农产品领域更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特点又增添了其技术性壁垒的复杂性,许多食品安全问题是与农业自身生产特性相联系的,对其管理、控制与监测的难度远远大于工业品的生产,这就使农产品的技术性壁垒措施实施起来更灵活、更隐蔽。

  (二)各国政治利益的经济表达。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政治内涵。 Thomsbury Suzanne认为贸易技术壁垒的实施是一种基于经济层面原因基础上的政治行为,其最终决定要取决于能够左右政策决策的个体经济因素,政策制定者的偏好和有效的政治力量。农产品贸易的技术性限制措施,原本是为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经济欺诈行为。但长期以来,技术性贸易壁垒被一些实行农业贸易保护的国家所利用,使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日趋恶化。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发达国家农业保护的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其背后隐藏着深刻的政治内涵。在国外对中国实行的技术壁垒中,95%以上源自于欧盟、美国、日本,其中,欧盟为41%,日本为 30%,美国为24%。这些发达国家高度的工业化水平是以农业为基础的,资源性农产品供给是工业生产的重要原料,况且农业生产者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具有重要影响,这就决定了发达国家不会完全依赖国外市场,而是通过扶持和保护国内市场来取得对资源控制的自主性,保护特定利益集团。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要求具有较高的经济和技术水平,因此,它成为发达国家进行农产品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内部因素所致。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固然与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的农产品的品质、卫生、安全等技术要求越来越严格、技术标准越来越高有关,但还应从自身寻找答案。首先,传统的线性发展模式导致人们缺乏标准观念和风险意识。长期以来,我国众多出口生产企业仍然在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经营方式下从事对外贸易经济活动,出口产品表现出高耗能、附加值低等特征。由于我国人均资源严重短缺,尚未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只负责生产,销售者只负责销售,对产品消费后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没有法律义务,这种传统的线性发展模式,既导致了我国许多自然资源的短缺与枯竭,酿成灾难性的环境污染后果,又使我国出口产品极易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其次,没有一套完全公开化、透明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披露机制,公众参与性不强,公众了解和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威途径和渠道缺乏,风险信息交流不畅,风险分析程序和结果不透明。再次,缺乏食品安全立法和有效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与监控体系,动物疫病防治体系不健全,农兽药法律法规不健全,农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部门分割,监控脱节,违禁药品滥用。第四,目前我国大部分动植物出口产品生产仍以农户分散种养为主,规模小、技术水平低、难以实行标准化生产、无法有效控制种养过程中的疫病和农兽药残留问题,使产品得不到品质保证,加工增值程度低,缺乏国际竞争力。第五,农产品加工度低,技术创新薄弱,缺乏品牌产品。第六,农产品出口呈现“小规模、大群体,小生产、大市场”的格局。目前,农产品出口企业平均出口额仅为154万美元。出口企业普遍规模小,实力弱,组织化程度低,抵御出口市场风险和突破技术壁垒的能力弱。

  三、应对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一)实现技术上对国外壁垒的跨越。首先,出口生产企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可随意向他人提供认证证书,也不可无条件满足客户要求,要注意收集进口国的有关标准、法规,及时了解进口国有关要求并认真执行。其次,推进“以质取胜”战略的实施,发挥自身信息、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帮助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标准检测体系,促进形成一批出口名牌企业。针对日本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及欧盟等实施的高标准农残、药残检测标准,我国要通过实行电子监管、驻厂监管员、驻场兽医官等制度,对重要产品实行生产(养殖、种植)、包装、运输、仓储、出口销售等全过程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对蔬菜、茶叶、烤鳗大力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努力解决农药残留问题。在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的出口商品中大力推行国际先进标准。对于食品、机电产品、婴幼儿用品等出口产品,大力引导出口生产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采用符合国外规定的原材料、工艺,切实提高产品的安全质量性能,提高产品档次。

  (二)增强争端解决能力,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首先,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我国应充分用好评议权利,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及中介组织,对措施草案制定的意图、合法性、合理性及对我国出口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和评估,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尽可能降低其对我国出口的不利影响。其次,要坚决抵制歧视性标准。依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坚决抵制发达国家对我国商品实行双重标准。如果发达国家违反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出口产品设置一些歧视性技术壁垒,我国要及时提出抗辩,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坚决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三)瞄准末端市场,调整出口布局,减少壁垒。农产品出口的末端市场包含两层涵义:一是指区域上的末端,即那些与我国不具有地缘性、亲缘性,商品经济不很发达,农产品总量不很充裕,需要大量进口,而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还未曾进入或者占有市场份额较少的国家和地区。如,过去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过于集中在东亚地区,而很少顾及非洲等发展中国家。二是指在流通链上比较接近消费者的市场。过去我们的农产品出口后,往往是作为原料或中间产品,经过外商的包装,贴上他们的商标后才能与消费者见面,贸易量虽然很大,但价值却很低。目前,进口国设限虽严,但有机农产品和调理食品阻力很小,而且这两类产品附加值很高,出口后可直接进入超市、商场,围绕这两类产品调整生产结构和出口结构,可实现以较小的贸易量,换取较大的贸易额,提高农产品出口的效益。针对这种状况,我们要改变农产品出口过于集中的格局,实施农产品出口的品种多元化和时间均衡化策略,大力开发末端市场,分散农产品出口流向,减少因产品品种少、出口时间和地域集中给进口国带来市场压力而遭遇进口国实施的技术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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