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应对“走出去”中的非市场风险
2011-09-02 08:43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1-08-24
作者:张广荣 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
尽管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存在东道国政治动乱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文化差异风险、合同条款风险、项目价值风险、企业内部运营管理风险等六类非市场风险,但是,应当客观地认识到:在海外投资领域遭遇风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特别是在我国企业还处于“走出去”初期阶段的当下,应当理性看待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因为一定数量的投资失误是投资成功的必要前提和成本代价。在海外投资风险不断发生的情况下,特别需要注意避免因过度担忧损失而因噎废食、止步不前,而是要采取多种对策措施,尽力避免风险,将损失控制在尽量小的范围内。
对主管部门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应正确引导企业客观对待“走出去”。
综合各方面的客观实际来说,我国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确实需要企业走出国门开展海外投资等跨国经营。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行业、每个企业均具备了“走出去”的条件,达到了必须进行国际化经营的时间节点和实际能力。我国企业切忌跟风,为了“走出去”而“走出去”,甚至将企业海外投资的商业行为、市场化行为异变为“政治行为”、“国家/民族行为”,使之“意识形态化”(综合实践中的实际来看,所有的海外投资均由企业所为,是一种企业行为)。政府及舆论在引导企业客观对待国家的“走出去”战略上负有重大责任。特别是国资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对所谓的“企业国际化经营程度”所占考核权重比例应当慎之又慎,要竭力避免“逼”着企业“走出去”的情况出现。
(二)政府应创造良好的多双边国际关系。
在国际社会,我国政府应充分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各种渠道为企业的海外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为企业“走出去”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保驾护航。虽然我国走的是和平发展之路,不会通过侵占殖民地或不平等贸易的方式掠夺矿产资源。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上升,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推进仍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包括警惕和防范心理)。
以非洲为例,我国应特别重视中非关系的巩固与发展。非洲大陆国家众多、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巨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未来几年非洲经济增长速度将超过全球平均水平。我国企业在非洲既面临着英法等传统殖民国以及印度等新兴发展中大国的竞争,同时更面临着世界头号强国美国的全方位激烈竞争。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等多位国际著名学者指出,今后一段时期非洲将是中美竞争的重点地区。值得肯定的是,在最近发生政治变动的苏丹、利比亚等非洲国家,我国政府采取了务实灵活态度,积极接触上述国家的各方面力量,必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中国企业的海外利益。
因此,在上述背景下,我国政府极有必要为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成功举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暨第3届部长级会议、2008年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定期举办亚洲博鳌论坛,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接触等,都是我国采取措施营造良好国际环境的积极表现。同时,我国不断加强南南合作,通过各种措施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共谋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设立了“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从1992年起,该基金贷款先后支持我国企业在30多个受援国落实援外合资合作项目40多个,较好地促进了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为我国其他海外投资商业项目的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国际关系基础。上述工作有力地宣传了我国走和平发展、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道路的坚定国策,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企业以及民众增强了对中国的了解和认识。
(三)政府应注重提升跨国投资领域国际条约制订上的话语权。
当前,跨国投资领域的相关国际条约主要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中有关跨国投资保护的协议、自由贸易协定(FTA)、《汉城公约》(中国在1988年4月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成员之一)、《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能源宪章条约》(1998年4月16日生效)等。总的来看,目前我国仍处于接受、学习和消化现存国际规则的阶段,在国际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有待提升。今后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全面深入地参与和影响国际投资领域规则的形成,促进多边、区域、双边等各层次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完善。
(四)政府应采取积极而具体的国内政策措施,助力和呼应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
政府相关部门除了应加快综合性《海外投资条例》的起草工作之外,还要采取以下具体政策措施助力企业减少海外投资风险:一是尽快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风险分担机制。在利比亚战乱中,由于我国企业没有进行国际投保,仅在国内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排除了战争险赔偿责任,致使我国企业仅可能获得损失额5%的赔付。二是按行业类别,设立或加大有关产业的海外发展基金,在项目费用等方面降低企业的成本风险。三是同等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经营。因为针对不同国家、不同行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中遇到的风险各不相同,民企与国企之间各有优势,故我国政府应一视同仁给予支持。四是进一步完善吸引和利用外资法律制度,间接支持企业“走出去”,减少海外风险。如加快规范资源能源的外资准入及其出口制度,依照国际惯例合理对等地对待“引进来的外资”和“走出去的内资”。我国政府和民众也应以理性开放的态度平等对待来华的外国投资者。
(五)国资委应对央企的海外投资风险承担不可或缺的责任。
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中央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权利,代表国家行使对中央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据国资委的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底,中央国有企业境外资产总额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保护中央国有企业的海外资产和人员安全也是国资委的职责所在。如在最近的利比亚政治动荡中,国资委行动迅速,协调中远集团、中航集团等运输企业组织我企业撤离,从海路和航空两线同时启动万余名人员撤离方案,并且在利成立了4个分区指挥中心,分别由4家企业牵头负责指挥撤离,有效地降低了我人员生命和财产损失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海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国资委于2011年6月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此前,由于《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颁布)、《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颁布)的内容已不能适应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现实需要,部分企业在实践中并没有严格遵守规定。例如,依据国家审计署于2011年5月20日公布的中钢审计报告,中钢的海外项目存在较为严重的投资管理问题,违反了国资委关于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要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等有关规定。中钢国际控股进行的3个境外投资项目,未严格执行国家境外投资活动报告制度;中钢国际控股下属谨信投资有限公司开展期货交易未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通过境外非法期货经纪商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导致184.68万元难以收回。因此,国资委近期进一步加大了严格监管的奖惩力度,今年出台的上述规定明确指出,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企业“走出去”的对策建议
(一)企业要尽量做好做足“走出去”开展海外投资的前期功课。
企业“走出去”之前要做好人才储备,搭建好相应的项目经营平台,企业的管理层应真正具备风险管理的意识,深入了解掌握东道国当地的政策法律、民族宗教、文化民俗等方面的情况,对风险程度不同的国家(地区)制定差异化的进入策略和风险防范策略,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风险评估。如果风险超出预期或难以控制,则即使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前期费用,也必须果断终止项目,避免因小失大。
(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
在对外来投资反应较为敏感的东道国,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特别是资源能源类的海外投资)中,投资或合作形式方面可灵活多样,不必绝对以获得股权或控股权为最高目标,此时可以视情放弃股权之要求,代之以获取资源能源的稳定供应权益,以减少东道国的民族抵触情绪等所带来的风险。
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可以视情选择与各国企业开展合作(包括与东道国企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的合作),这样不仅可以降低风险,同时也可以学习和借鉴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经验。例如中石油公司与BP公司合作中标伊拉克油田项目是近期成功的典型例子;中海油公司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多以参股、联合竞标等方式进行(这也是中海油公司规模及现金流较小的缘故),大大降低投资风险,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成功率。
(三)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实践中要避免授东道国以口实。
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与东道国的关系,对投资风险防范于未然。一是不违法。注重学习东道国针对外资的法律规定,认真遵守东道国当地法律(包括税法、反商业贿赂法、环保法、劳工保障法、工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尊重当地宗教民俗和文化。二是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与当地社会各阶层沟通交流,在社会慈善、用工制度、保护当地环境等社会责任领域以较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三是尽力实施用工的本地化。
(四)在特定的巨额海外投资合作或工程承包项目中,我国企业应要求东道国方面提供足够的有效担保。
以所谓的“贷款换资源”为例。近几年来,我国已经与委内瑞拉、巴西、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安哥拉、加纳等多个国家签署了涉及数百亿美元贷款支出的合作协议。从“贷款换资源”合作协议的实施程序上来看,我国的贷款先行付出,而对方的资源能源之后供应,这无形中就形成了一定的风险,极有可能出现“款贷出去了”,而资源能源没能“进来”的局面。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在谈判合作协议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并且要特别注重对方所提供担保的有效性。如对方贷款企业是国有矿业公司时,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政府提供担保,而不是仅限于由某个企业提供担保。
(五)海外投资经营发生风险后,企业要采取积极而适当的补救程序。
风险是一种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即使采取了投资前的预防性策略和投资中的分散风险等策略,也不可能完全杜绝风险。以东道国国有化的政策与法律风险为例,一旦面临此类海外投资风险,我国企业应当及时采取以下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第一,做好谈判工作。在东道国国有化政策公布以后,如果发现所公布的政策有可协商的余地,我国企业就要积极与东道国政府进行沟通,在交流中阐明由此可能对双方造成的危害。在谈判过程中,企业应以友好的姿态,向东道国政府表明企业投资给当地的社会经济带来的好处,并适当做出一些让步。当然,还要将情况尽早通报给我国的有关部门,政府和企业联手与东道国政府进行外交途径的谈判必不可少,效果也会更好。
第二,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如果风险发生后的谈判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我国企业就应想办法争取外界的支持。包括争取东道国“朝野”政党等多方政治势力的同情、支持,寻求友好国家的调解和干预。但其间如若我国企业错误地估计了双方的力量对比和东道国的决心,就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第三,诉诸法律。当谈判最终破裂,东道国政府正式启动国有化政策,企业就应果断地将争端诉诸于东道国法院或国际法庭,以期获得赔偿。一般应先向东道国的法院起诉,因为它的判决在东道国具有良好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另一个选择就是向国际仲裁法院起诉,目前可受理国际投资纠纷的仲裁机构有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高等仲裁院、华盛顿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第四,放弃资产所有权,争取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管理合同。对于跨国投资企业来说,与东道国签订管理合同,也是风险补救的一种有效途径。如委内瑞拉政府征用外国的石油公司后,同时与征用对象签订管理合同,合同规定由跨国投资者在原地继续勘探、钻井,炼油和销售。实践证明,海外投资不一定要拥有资产、掌握股权才能获利。如若前述策略均未能奏效,我国企业可以考虑放弃资产所有权,换取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