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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放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02-27 01: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书、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事务所执业证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发放,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现将证书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注册会计师证书4页前(含第4页)、事务所执业证书及临时执业证书均采用计算机打印方式填。 二、 注册会计师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填制签章后统一报中注协加盖钢印。 三、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为8位数,前2位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3、4两位数为地(市)级代码,后4位数为事务所序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分别为: 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 14山西省15内蒙古21辽宁省 22吉林省23黑龙江31上海市 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 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 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 44广东省45广西46海南省 50重庆市51四川省52贵州省 53云南省54西藏61陕西省 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 65新疆10直管所 四、事务所临时执业证书的编号采取“()临字×××号”的格式,其中括号内填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五、注册会计师的编号为12位数,前8位数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编号,后4位数为注册会计师序号。 在准予临时执业的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编号为6位数,前2位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4位数为注册会计师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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