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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或跨所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3-01 04: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重庆市、辽宁省、湖北省、山西省、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资产评估协会: 最近,一些地方协会来函、来电询问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跨所执业和转所的标志等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注册会计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签署业务报告;第二,注册会计师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并取得劳务报酬,不包括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执业,注册会计师受本所委派,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办理约定的业务事项。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的标志以转出协会同意转出的日期为准。在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到转出协会同意期间,注册会计师经原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可以执业并签署业务报告,但不得在转入的会计师事务所签署业务报告。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跨所执业及转所的确定按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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